網絡上隱藏的大神太多,看了想跪
試用期間想離職需多久前提出? @ 心靈之緣 :: 痞客邦 PIXNET :: 網絡有個好處,就是漲知識。尤其當遇到疑難問題,莫衷一是的時候,大神的出現簡直就像救世主!下面就是這樣的一些案例: 問:一個老的三星電腦鍵盤,那個咖啡色的是啥? 網友:用來一鍵激活屏幕保護程序 問:這個像惡魔一樣,是什麼? &nbQ: 依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假設某A於公司僅工作二個月(試用期),則欲提出終止契約(離職),那她的預告期為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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