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就是故意不讓你「停」,遇到氣死人不償命的「肉身」搶佔車位事件,民眾該如何處理?

就是故意不讓你「停」,遇到氣死人不償命的「肉身」搶佔車位事件,民眾該如何處理?

isCar! 大華趁百貨週年慶之際,開車前往百貨公司準備要好好的血拼一番,因為這天是假日的關係,前往百貨公司的車輛也非常多導致百貨公司的停車格都停滿了車,好不容易大華終於發現了一個空著的停車格正要停進去的時候,卻發現小明整個人已經衝過去霸佔這個停車格,讓大華無法順利停車。大華感到非常氣憤,覺得由人去佔停車格這行為不合理,請問此時大華應如何處理?

Q:小明佔停車格之行為是否違法?
A:實務上曾有認為行人佔住停車格影響交通,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因而開罰(註一),但大華與小明所在的地方是百貨公司的停車場屬私人土地,警察無法依道路交通法規開罰。因此在私人土地劃設的停車場,人佔停車格之行為並無法以公權力介入處罰,應視該停車場的管理者就停車場的使用是否有相關管理規則來解決。

Q:當下大華應如何處理?
A:因此若大華與小明起爭執,最好能用手機或行車紀錄器拍下與小明爭執的畫面,以免爭執中有傷害或侮辱的行為,另可請停車場管理員或大樓保全警衛等前來協助處理或另尋其他車位。人在氣憤之餘,總會有衝動的決定,建議大華不要以車逼走小明,若小明堅持不走而被大華的車撞到受傷,大華的行為反而可能會觸及傷害罪(註二),得不償失。

截圖自東森新聞

就是故意不讓你「停」,遇到氣死人不償命的「肉身」搶佔車位事件,民眾該如何處理?

註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
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
、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
,不予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註二:
刑法第二七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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