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膽敢」拖我車,老娘就拿「命」跟你拚,究竟「違停」車主在場時,拖吊車能不能「執行」拖吊任務?
isCar! 大華的媽媽從南部開車上來探視大華,因為貪求方便,路邊違規停車致商店購買東西而遭拖吊。當拖吊車已經將車子緩緩拖起前進時,大華的媽媽一時情急卻拉扯員警並開始追車子,過程中還不斷辱罵員警並大喊「讓我坐進車子,我要一起去拖吊場!」想要「與車共存亡」。員警一旁看見也替她捏把冷汗而不斷勸阻,最後員警只好對大華的媽媽說她已構成「妨礙公務罪」,大華的媽媽才作罷打電話給大華求救。
Q1:大華媽媽有構成妨礙公務罪嗎?
A:妨礙公務罪為一種統稱,是指某些影響公權力行使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在我國刑法有一章節將妨礙公務樣態分別有規定,只要構成其中一種即是妨礙公務罪。大華媽媽在拖吊的過程中辱罵員警及妨礙員警執行拖吊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妨礙公務罪(註一)。
Q2:大華媽媽如因追車而受傷或車子受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A:面對護車心切的民眾,往往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需要許多的耐心與細心。如員警於拖吊時已多加注意大華媽媽的人身及車子的安全,此時大華媽媽仍因自己的行為受傷或使車子受損,就無法對員警在拖吊時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大華媽媽權利的具體事實舉證,可能無法獲得國家賠償(註二)。
(取自東森新聞)
註一:
刑法第135條第1、2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註二: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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